“诚信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每个公民应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
案情回顾:2011年,原告孟某与被告汤某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汤某按照合同要求,每年向原告缴纳土地承包费,原告对被告缴纳土地承包费的标准在2021年之前并未提出异议。2022年10月,原告孟某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未通知过被告要提高承包费标准的情况下,起诉被告汤某要求按照市场价格支付2018年至2021年的土地承包费差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按照市场价格支付2018年至2021年的土地承包费差价,既未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提出异议,也没有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通知过被告要提高承包费标准,且诚信是中华民族的道德传统,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和道德基础,它强调信守承诺、诚恳待人。青年人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中坚力量,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者,原告是正值青春年华的青年人,更应该践行诚信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是连接法院与案件当事人的纽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避免了裁判文书的僵化,能够让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裁判的含义,最终达到服判息诉的目的。另一方面,这也是发挥人民法院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的重要途径,达到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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