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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否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

来源:华侨传媒网 录入时间:23-03-29 03:21:06

夫妻双方调解离婚后
孩子归母亲抚养
父亲多次要求对孩子进行探望却被阻拦
那么母亲能否拒绝父亲探视孩子呢?
 
 
 
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耐心劝解和释法析理,成功执结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既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保障。
 
基本案情
 
热某与古某本是一对幸福的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后来,两人因感情不和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一岁半的女儿麦某由母亲古某抚养,在不影响孩子生活的前提下,男方热某每周周末探望一次。离婚后,热某要求探望女儿,古某态度恶劣,总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热某未能及时探望女儿,与古某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热某诉至岳普湖县人民法院,要求每周五下午女儿放学至周日下午三点能够探望女儿。
 
执行过程
 
执行立案后,该院第一时间组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研究执行方案,最终决定采取“软执行”。为确保案件在充分保障孩子身心健康的前提下顺利执行,承办法官针对双方争议焦点,对当事人进行“背靠背”释法明理,明确告知探视权是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另一方应予以配合,不得阻拦。同时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劝说引导,作为父母,要多站在孩子的角度,为孩子健康快乐成长考虑,切实履行父母的职责。经过法官的耐心劝导,古某僵硬的态度逐渐松动。古某渐渐意识到,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为了两个家庭的安定和谐,必须放下积怨,与过去释怀。
见时机成熟,执行法官将热某、古某及孩子约至法院。执行法官以一名孩子父亲的身份现身说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古某终于同意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让热某探望女儿,并当场让热某将女儿带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官说法
 
探望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权利,旨在满足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对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需要,增进子女与非直接抚养之父或母一方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更好地实现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任何一方不得剥夺子女的该项权利。父母应尽量在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上充分沟通,共同为子女健康成长创造温馨和谐环境。
 
法官提醒
 
离婚父母千万不要将抚养费和探视权作为互相制约、相互要挟的条件,在成长的过程中,不要把孩子作为恨意裹挟的“工具”,要以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出发点,尽量减少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伤害,保护他们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侯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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