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涉外领域立法需补齐法律法规短板 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梅夏英
□ 本报记者 吴琼 本报见习记者 王卫
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中国首家涉外法治研究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近日成立。为此,《法治日报》记者就相关话题采访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梅夏英。
涉外领域立法重要性凸显
记者:在不久前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快推进涉外领域立法。请问,加强涉外领域立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梅夏英:概括来说,加强涉外领域立法主要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第一,加强涉外领域立法是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国际合作的必要手段。健康、稳定、繁荣的国际秩序,应当建立在平等互利、尊重主权的国际法规则之上。然而,近年来国际法规则屡屡遭受单边主义、霸权主义思维的践踏。我国加强涉外领域立法,一方面可以阻断单边主义、霸权主义法律与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涉外领域立法向世界表明我们自己的法律立场,促进国际合作以共同对之加以反制。
第二,加强涉外领域立法有助于促进对外开放、维护国家利益。以对外开放促进深化改革,是我国的一项顶层设计。至于对外开放的含义,则不仅包括“引进来”,也同时要求“走出去”。通过加强外商投资、出入境管理、移民管理、海关、商检等领域的涉外领域立法,当然可以提升我国引进域外资金、技术、设备和人才的质量;而通过加强专门性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的法律,以及加强包括公司、证券、行政执法等国内法的涉外条款的制定,又可以推动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
第三,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将极大助力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并为“一带一路”倡议提供驱动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统筹兼顾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仅有国内法治,而缺乏涉外法治的桥梁沟通作用,就不能与全球法治互动通融,难以通过法治手段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通过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可以表明我国法律立场,促进国际合作,也将有助于世界各国关注健康、稳定、繁荣的国际秩序的重要性,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进程。
涉外法治是一个全新概念
记者:在涉外法治研究院成立大会上,您曾提到“涉外法治是一个全新的概念、系统的概念”,对此应该如何理解?
梅夏英:过去,我们往往将全球法治划分为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两个组成部分;认为两者无论是在立法理念、立法技术,还是在法律体系的角色、定位上都存在显著差异,属于不同层级的法治领域。这种理解方式,造成了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不应有的部门法藩篱。事实上,不仅专门的国际法,比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具有涉外性,构成全球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性质上主要体现为国内法的民法、公司法、证券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也存在或者需要存在涉外法律条款。这些主要体现为国内法的部门法中的涉外法律条款,对于全球法治来说同样不可或缺。这次涉外法治概念的提出,恰就新在超越过去的简单二分思维,恰就新在点明国内法治、国际法治和全球法治的互动通融的关系之上。
说涉外法治是一个系统的概念,主要强调的是域外法治概念对于部门法的高度整合作用。涉外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法治实际上包括所有含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这个概念超越了通常所讲的部门法划分,更接近领域法的概念,它既包括国际法问题,也包括含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法问题,比如外商投资、移民管理等等,还包括外国法、国别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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