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外国法律当中可能涉及到我国的内容。域外法治作为一个综合性、系统性的概念,以涉外因素统领各个法律部门,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的统一。以企业走出去为例,可以清晰地看到涉外法治这一概念本身所具有的突出的系统性。一方面,企业走出去,或者进行直接、间接投资,或者进行工程承包、劳务合作,需要同时遵守本国和所在地的法律;另一方面,也需要我国制定专门性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的涉外法律,重视公司、证券、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领域的涉外条款的作用。而只有借助这种系统的涉外法律、涉外条款的制定,才能真正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探索建立全球法律服务网
记者:改革开放后,我国制定了海关法、外商投资法等一系列涉外法律法规,为我国企业、公民等深入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面对新发展阶段我国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要求,您认为,我国涉外法律法规还存在哪些具体的亟待补齐的短板?
梅夏英:过去,由于对涉外法治在全球法治中的互动通融作用有所忽视,无论是我国的立法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不应有的部门法藩篱现象。由此导致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立法上,更多地关注于专门性的涉外立法。与之相反,对其他非专门涉外法律中的涉外条款的建构问题则关注不足。
当然,这并不是说专门性的涉外立法不再重要。事实上,不仅已经出台的专门性涉外立法,仍然存在部分法律规则亟待更新、部分法律规则效力位阶较低、部分法律规则制度建构缺乏系统性而过于零散等问题;而且仍然需要进一步制定与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的专门性涉外立法。
记者:近年来,我国走出国门的企业和公民越来越多,保证企业合规经营、维护企业和公民的安全与利益问题越来越突出。涉外法治工作的一个重点就是运用法治手段有效维护海外中国机构、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您认为,应该如何探索建立贯通国内和海外的法律服务体系,即以中国的法律服务机构为依托,建立面向海外中国机构、企业、公民的全球性法律服务网络?
梅夏英:第一,建立面向海外中国机构、企业、公民的全球性法律服务网络,首先需要明确机构、企业、公民真实、急迫的法律需求。只有以这种真实、急迫的法律需求为指导,才能建立行之有效的全球性法律服务网络。
第二,建立全球性法律服务网络归根结底需要人才支撑,因此就必须重视、加强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工作。这种培养既包括对在校学生的涉外法治培养,也不能忽视对教学科研工作人员、法律实务工作者(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的涉外法治培养。既要重视国内人才的海外深造工作,也要强调对海外人才的引进工程。在海外深造这一培养方式的展开上,既要有对国际经贸法律规则的学习和吸收,也要有对中国涉外法治建设工作成果的宣传和传播。
第三,建立全球性法律服务网络还必须促进国际、区际法律合作。全球性法律服务网络的建立不能搞单兵突进,反而更加需要强调国际、区际法律合作。
第四,建立全球性法律服务网络还应重视法律服务机构与科研单位之间的互动。法律服务机构在建立全球性法律服务网络方面处于实践的第一线,可以敏锐地了解海外机构、企业、公民的真实、急迫的法律需求。如果可以加强法律服务机构与科研单位之间的互动,就可以形成以实践促进理论有针对性发展、以有针对性理论指导实践回应法律需求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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