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期,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为有效搜集各界意见,四川师范大学中国幸福家庭建设研究中心邀请四川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妇女儿童工作者于2021年9月11日下午在四川师范大学召开专题研讨会,共同学习探
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参加会议的有四川省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西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章群,四川师范大学中国幸福家庭建设研究中心联席主任、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杨一帆,四川师范大学中国幸福家庭建设研究中心主任、
文化教育高等研究院副院长、副研究员唐文焱,四川省婚姻家庭及妇女理论研究会会长、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张雪梅,成都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高瑜,西南民族大学周勇军,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刘莹璠, 成都工
业职业技术学院贾晓燕,成都龙泉驿社会教育中心谯宏、民生经济网总编辑刘昕等30余位来自四川各大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职业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社区教育中心、新闻媒体、相关企业的家庭教育理论和实践工作者齐聚
一堂。研讨会由杨一帆教授主持,与会专家基于各自的研究心得和实践经验,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目标、框架、结构、内容以及具体法条表述等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西南交通大学法学系邓君韬副教授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未对“其他监护人”进行详细的罗列,建议对监护人的内涵和外延加以明确。西南民族大学周勇军老师提出,从修改原则上来说,首先应当明确家庭是什么,其次需要
充分总结评估地方家庭教育立法的经验,并与当下正在施行的政策文件相协调。四川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张皓教授认为,家庭教育工作、家长教育、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三个概念要明晰,应当增加对从事家庭教育工作人员的准入
要求。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王燕莉副教授从立法评价、立法协调、立法技术三个方面建议进一步考虑本草案的可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对学校的作用应予强化、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四川
师范大学附属圣菲学校学术研究中心主任周建军从中小学一线工作的角度提出两个问题:家庭教育的侧重点是什么?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边界是什么?成都市龙泉驿区社区教育中心谯宏主任认为,草案的定位应当符合建设
学习型社会的大背景,呼吁关注社区教育,强调家长终身学习。
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陈莉副教授认为草案对家庭教育定义过于狭窄,家长本身也应是被指导、被教育的对象。四川师范大学附属实验学校助理校长李涯副教授认为,家庭教育的范畴和定义还不够明确,家庭教育的对象
不应仅为未成年人。四川师范大学学工部胡尚峰部长表示,大学生群体的诸多问题暴露出家庭教育的偏差,家庭教育促进法应予以关注。四川师范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杨雪梅副教授赞同由教育部门牵头家庭教育,并指出好
的家庭教育与良好稳定的婚姻关系紧密相关。
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范文婷博士认为,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也需要行业标准,且行业标准需要细化。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贾晓燕副教授认为应对如何促进不愿履责的人承担教育责任和如何指导家长履责方面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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